查看原文
其他

内部规定大还是法大?物业人员:我们按规定来;法院:30万元罚款让你长长记性!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记得2017年2月份曾经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万科物业阻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法被罚30万元”事件,当时在物业界传的沸沸扬扬。后来的2018年1月1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的2017年度十大审判执行典型案例中,将这起物业公司公司阻碍执行被处以罚款案列入其中,公示告诫社会。


想不到,时隔两年后的2019年5月8日,北京居然还有物业公司人员以“企业有内部规定”、“没有接待你上不去”为由,拒不让法院执行人员进入其物业管理的大楼,而且在被法院人员告知“相关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时,连声回应:“可以,可以!”


视频现场如下: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x0878ak4gkr


以上对话内容及逻辑概括如下:

执行人员:我现在是(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到43A去。

物业人员:你应该有他们联系方式呀,你直接跟他们联系不就完了。

执行人员:我现在需要上去,请你们配合一下

物业人员:上不去,我们有内部规定。

执行人员:你们内部规定大还是法律规定大?内部规定可以违背法律规定吗?

物业人员:这......没有接待你上不去!

执行人员: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你个人和你公司承担?

物业人员:可以,可以!


不久,处理结果来了


5月31日,“梁溪执行”公众号发布《法院通报》称,5月8日16时许多,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两名执行人员赴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绿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时,遭到了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


法院认为,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构成了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5月28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上述公司罚款30万元,限2019年6月15日前交纳。同日一并作出的还有《缴纳罚款通知书》,告知上述公司,逾期不交纳,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进一步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法萌君查了一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一家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在青岛、珠海、深圳、大连等全国各地开有12家分公司,出资人系仲量联行(中国)有限公司。在“仲量联行”官网,其标榜为“我们是全球领先的房地产专业服务公司。”企业再大,能以“内部规定”阻碍法律实施,法院执行?



我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是法院案件的当事人,但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中的,中国境内所有单位、个人均有配合法院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貌似维护业主的权益,甚至出台企业内部规定阻碍法院的司法活动,实则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需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不少物业公司已经因“内部规定”阻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受到了司法制裁。除了上文提到的万科物业阻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法被罚30万元事件,2017年7月28日,成都高新法院工作人员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进行房产司法评估时,被物业人员“你临时的事情,你又没提前和我们说!”为由拒之门外。之后,物业公司被法院处以罚款30万元的司法处罚。



2016年11月10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彩云水榭高档别墅小区执行公务,亮明身份、表明来意后,自称物管负责人的张某称:“我们只对小区业主负责,管你是谁,没征得业主同意,一律不配合。”西山区法院随后对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天,对物管公司罚款10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成妨碍司法活动的,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并且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法院依法执行司法公务,代表的是法律的权威,背后是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求,如果连个物业大楼都进不去,法律、司法还有什么实施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在目前举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的大背景下,居然还有企业以“内部规定”、“对业主负责”为由阻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实在是法治观念淡薄,与时代进程脱节。


最高法院已经向社会做出承诺,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近些年大力推进执行诚信惩戒体系,就是为了在全社会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这与企业标榜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是一致的。某些企业标榜维护自己业主利益,可曾想过,当自己也是案件诉讼参与人时,遭到对方不依法行事,可否会求助法院主持公平正义?以“内部规定”阻碍法院履职,说白了就是只顾自己眼前利益,罔顾他人利益和国家法律,还谈何诚信企业,助力法治社会,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希望这样的“法盲”举动不再发生!



往期文章:本号是不是该起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往期文章:苏州中院维持对万科物业30万罚款 恶规岂容挑战法律


       往期文章:完不成任务则面临辞退换岗,为完成任务造假现在被追刑责,晕!


       往期文章:爆笑法庭:约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的那些奇葩理由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文章已于修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